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3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村委会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资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均,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1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上诉人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公告费260元,由上诉人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