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均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3272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村委会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明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男,19646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男,19762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敏敏,女,19875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均,男,19693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

上诉人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敏敏、被上诉人李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1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陈敏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陈敏敏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住高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李 坤
审  判  员   孙承松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汤和云
书  记  员   郑海兴
书  记  员   张旭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