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3221号
原告:**,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大十间村大西屯1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河南路14号3幢04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科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