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友迪斯数字识别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晶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迪斯数字识别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闵执字第82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晶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友迪斯数字识别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迪斯数字识别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8,109.76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621.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迪斯数字识别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8,731.41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胡闻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