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9343号
原告:付明学,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秀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50号9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原告付明学与被告北京秀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付明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付明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