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8500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对上诉人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新星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红彬、梁力、郑虹、北京晨扬鹏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通厦康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3民终850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3民终850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三行后,增加内容如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第五页第六行“李红彬、梁力未答辩。”补正为:“李红彬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中海航公司和新星公司的上诉请求。梁力未答辩。”
审 判 长 杜丽霞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孙承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黎 铧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