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通厦康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241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44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卫,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通厦康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白家楼桥东500米路南6号。
法定代表人:陈清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凯,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忠,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原告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厦康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北京通厦康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准许被告北京通厦康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反诉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通厦康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已交纳)。
审判员  胡莉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崔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