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众信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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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3716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众信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万高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立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通惠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凌晓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珎珍,女,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通惠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京,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通惠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众信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明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航公司)、第三人北京通惠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惠时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众信明建公司及中海航公司均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众信明建公司及中海航公司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众信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众信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梁 远
书  记  员   张李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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