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007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44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豪。
被告:北京通厦康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白家楼桥东500米路南6号。
法定代表人:陈清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凯,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通厦康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在本院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后,未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史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