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达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北京建达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25685号 申请人: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百善镇***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娟,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达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开发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1号2幢1层101室A0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达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建达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7 615.5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907 615.5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建达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7 615.5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冒智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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