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夏源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源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5031号

原告:北京华夏源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广馨居2楼908。

法定代表人:赵秀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颖,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冬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5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北京华夏源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人民调解员张双成调解,原告北京华夏源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华夏源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夏源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华夏源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晓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郝晓萌
书  记  员   李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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