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5031号
原告:北京华夏源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广馨居2楼908。
法定代表人:赵秀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颖,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冬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5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北京华夏源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人民调解员张双成调解,原告北京华夏源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华夏源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夏源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华夏源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晓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郝晓萌
书 记 员 李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