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鑫财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6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山民初字第382号
原告泰安市鑫财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晓英,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处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鑫财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鑫财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鑫财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5元,由原告泰安市鑫财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惠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兰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