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县同心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621执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惠民县同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法定代表人:高淑亭。
被执行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1621689494222A,住所地:惠民县孙武街道
办事处庆淄路东侧;电话:
本院在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
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
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农业银行15×××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00.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再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