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1执保336号
申请人:山东省惠民县同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法定代表人:高淑亭.
被申请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庆淄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闫忠民.
被申请人:***,男,住址惠民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3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