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惠民县同心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1执保3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庆淄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闫忠民.
解除被申请人:***,男,住址惠民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惠民县同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法定代表人:高淑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鲁1621执保336号裁定,2019年7月29日***提出银行存款担保并予以冻结,请求对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