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29民初1306号
原告:全南县温和佳建材销售中心,地址:全南县金龙镇陂头村明扬公司斜对面。
经营者:温石成,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生,住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平,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光学新村10栋附23栋22-2。
法定代表人:吴欢,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全南县温和佳建材销售中心诉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南县温和佳建材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限期支付所欠原告方砂石款13865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息标准计算(即年利率6.175%,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的利息4352.17元,同时承担从2021年11月1日起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息标准年利率6.175%计算的利息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等费应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日,被告因承包全南县桃江新区公办幼儿园工程的施工,与原告签订《购砂合同》,约定被告因施工需要在原告处采购砂石等材料,合同中约定货款按月结算,货款满20万元时支付货款的80%,当月货款不足20万元时按月支付,当月所有货款于次月5个工作日前以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支付。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运送砂石材料,经过结算后的货款合计269975元。被告于2021年2月2日支付货款131325元,剩余货款138650元至今未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台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被告人应当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你院,请求判决。
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全南县温和佳建材销售中心围绕自己的主张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提交购砂合同一份、销售材料汇总结算单三份、2020年销售材料未付款结算单一张、银行账户收款短信记录截图一张。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原、被告签订《购砂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负责施工的全南县桃江新区公办幼儿园项目供应机制砂(170元/立方米)、标石(100元/立方米)、石粉(95元/立方米)等材料,价格随行就市,如在合同签订之日后有价格调整,原告出具书面价格调整函且由甲方核实后据实进行调整;被告应指定具体的验收人,对指定验收人签名确认的验收单应予以承认;货款按月支付,因乙方现在是以现金支付进货因素,当货款满20万元人民币时付货款的80%,当货款不足20万元人民币时按月支付货款,当月所有货款于次月5个工作日前以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支付,工地工程完工停用砂,结算付清尾款货款。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原告为被告全南县桃江新区公办幼儿园项目供应了砂石,并按月制作了结算单,结算单由被告工地负责人陈明忠或施工员吴余林签字确认,结算单载明的销售砂石总金额为269975元。2021年2月2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131325元。
另查明,202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
本院认为,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供应了砂石,被告工作人员签字进行了确认,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砂石款13865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原、被告合同并未约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按银行间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息计算标准过高,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标准上浮30%,即年利率5.00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时间从停止供货的2021年5月起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全南县温和佳建材销售中心支付剩余砂石款138650元,并从2021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全南县温和佳建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若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则以终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蓝 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国华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