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29民初1307号
原告:全南县温和佳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全南县金龙镇陂头村新村(明扬公司斜对面)。
经营者:温石成,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平,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兴旺国际建材城19栋18楼。
法定代表人:吴欢,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全南县温和佳建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全南温和佳)与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广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南温和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广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南温和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江西广通负连带责任共同支付所欠原告沙石款10942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江西广通系全南县桃江新区公办幼儿园工程的总承包人,被告***系该工程中市政工程的分包人。2021年3月21日,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向其承包的该市政工程供应机制粗砂等,货款月结。自2021年3月21日至2021年6月15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209420元,其中被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仍欠109420元。原告认为双方口头约定了货款月结,被告***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无市政工程承包资质,被告江西广通将需要承包资质的市政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市政工程承包资质的被告***施工,同时原告的货物已物化到被告江西广通承包的工程中。所以被告江西广通应对被告***的欠款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其在庭审时口头辩称,原告起诉我,我没有跟对方签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欠钱是没有错,但不是我们有意要拖欠原告的材料款,而是全南政府没有把钱拨付下来给公司,等政府把钱拨付下来后,我们就会陆续付给原告,不用通过法律途径来起诉。
被告江西广通未作答辩。
原告全南温和佳提交了下列证据:2021年3月至6月份销售材料汇总结算单、2021年6月29日被告***支付100000元的银行转账记录、被告江西广通与原告全南温和佳签订的购砂合同。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江西广通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江西广通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江西广通将其承包的全南县桃江新区公办幼儿园项目中的市政工程分包给未取得相应承包资质的被告***,被告***在施工过程中,自2021年3月至6月向原告全南温和佳购买沙石,经结算共计应付原告沙石款209420元,其中3月份127540元、4月份44540元、5月份21620元、6月份15720元,原告每月出具销售材料汇总结算单,被告***在每份结算单上均签字确认。2021年6月2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全南温和佳经营者温石成支付100000元,剩余109420元货款至今没有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承包全南县桃江新区公办幼儿园项目市政工程期间,向原告全南温和佳购买沙石,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从原告提供的销售材料汇总结算单、***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被告***应当履行支付所欠原告货款的义务。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销售材料汇总结算单,被告***共计应付原告沙石款209420元,除已支付的100000元外仍欠109420元,被告***应当支付该款。被告江西广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市政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人与分包人关系。被告***在施工期间购买原告提供的沙石,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江西广通对被告***在施工中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对剩余所欠货款的付款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本应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但其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所欠货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支付标准,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利息可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上浮30%即年利率5%计算。原告要求按月息2分即年利率24%计息,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全南县温和佳建材销售中心沙石款109420元;
利息计算:以所欠货款10942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上浮30%即年利率5%计算,至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全南县温和佳建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则以终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良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国华
附:处理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