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蜀海菲圆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阳源动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德阳蜀海菲圆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与德阳源动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69608.00元及保全费3457.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1420.00元,权利人至2017年5月尚未受偿169608.00元及保全费3457.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14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