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民初83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0日,住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稍闻,旺苍县东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奉辉德,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四川重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65LFG4G;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275号。
法定代表人:辜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道文,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蜀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058241536J。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3栋15层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明,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奉辉德、被告四川重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蜀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奉辉德、被告四川重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蜀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文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文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