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永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3民初1078号之五 原告: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淄博市张店区**定镇新村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永乐电气科技有,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徐霞客村团子头**号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永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后,被告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鲁0303民初1078-2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计2454元,申请保全费1720元,共计4174元,由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