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友哈与某某、四川鑫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424民初1378号
原告:银友哈,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四川鑫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5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银友哈与被告***、四川鑫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银友哈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友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银友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5元,由原告银友哈负担。
审判员何建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