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13人与四川鑫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46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女,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 原告:***兹,男,彝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曲木阿比木,女,彝族,1969年1月5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1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藏族,1996年6月7日出生,四川省木里县人,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28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女,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 以上13名原告推举诉讼代表2名: 曲木阿比木,女,彝族,1969年1月5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男,藏族,1996年6月7日出生,四川省木里县人,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以上13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以上13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呷洛布吉,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鑫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喜德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1年6月8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4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兹、曲木阿比木、***、***、***、***、***与被告四川鑫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兹、曲木阿比木、***、***、***、***、***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兹、曲木阿比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兹、曲木阿比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兹、曲木阿比木、***、***、***、***、***负担。 审判员 金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沙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