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3民初3824号
申请人:张为红,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7日,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卧龙城31幢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78777086C。
法定代表人:徐家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张为红与江西省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涂家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为红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8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西省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向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博
书记员李虹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