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民初1418号
原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369E。
法定代表人:刘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卧龙城31幢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78777086C。
法定代表人:徐家俊,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81元,由原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向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