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强信建设有限公司

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强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3民初5064号之一
申请人: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大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1831104W。
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强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大坪社区岔路头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181881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强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强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强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7元减半收取848.5元、财产保全费779元,合计1627.5元,由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鹃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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