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22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峰云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2K)。
法定代表人庄怀,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新天地13栋10号店面。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丰兆泰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360※※※1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信丰县工业园区中端南路西段北侧。
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江西峰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信丰兆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信丰兆泰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722执6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