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3797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告:贵州省绿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黔东南州凯里市环城西路137号和谐黔锦酒店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HY4BP4F。
法定代表人:林一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峰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82幢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1838302K。
法定代表人:庄怀,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峰云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贵州省凯里市棉纺厂片区未来城一期22幢1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HX82LXU。
负责人:姜大柱。
被告:吴成敏,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人,现住贵州省凯里市棉纺厂片区未来城一期22幢1层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省绿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峰云建设有限公司、吴成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称,为保证案件判决后能顺利执行,故请求人民法院冻结四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58993.70元(其中,被告贵州省绿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一贵州银行账户为:05×××19),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余价值4058993.70元的财产。原告***自愿用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6533730181820210000049)金额4058993.70元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贵州省绿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峰云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峰云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吴成敏的银行存款4058993.7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贵州省绿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峰云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峰云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吴成敏的其他价值4058993.7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动产为一年,不动产为三年。查封期限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左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