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阳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睿晟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阳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民初1526号
原告:江西睿晟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明珠广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8DLLA34。
法定代表人:曹三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荣升,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阳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信用代码:913611000718251067。
法定代表人:李孟君。
原告江西睿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阳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睿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睿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西睿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西睿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海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曾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