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熙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1民初2183号
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经济开发区双龙村三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290594181477J。
法定代表人:罗长森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克智,系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453179.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丁丽,系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1837226.
被告:重庆熙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16号3栋15-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5UMJDLX4。
法定代表人:李雅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熙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以被告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元,因准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霞
书记员席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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