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惠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201民初1351号
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惠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其代理人丁丽,被告贵阳惠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代理人唐玉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惠益咨询服务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服务补充说明》和《委托代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贵阳惠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贵阳惠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已支付的前期委托费用211940元及审计费8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贵阳惠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12716.4元的诉请,双方约定利率尚在合理范围内,经核算本院按12698.74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对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有***本人出具的承诺书为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仍在保证期内,因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就自己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贵阳惠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对原告要求对被告***名下房屋(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编号:34972-1-23-1)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成立要件,该房屋并未到不动产管理中心登记设立抵押,即未设立抵押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故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6日,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甲方)与贵阳惠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五级科技宝”为甲方申请到政府补助资金8000000元,并将最终完成款项打入甲方账户。款项进入甲方账户,视为委托事项完成。乙方合同受托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乙方承诺2年受托时间内,为甲方申请到政府补助资金8000000元,甲方按双方约定应按委托费用总额的30%支付前期委托费用。申请到政府补助资金8000000元的委托费用总计:729800元,前期费用21194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10日内支付,委托费用尾款517860元,甲方在收到政府补助资金8000000元之日后10日内支付乙方。未申请到补助资金,乙方在合同到期10日内退回已经收取的前期费用,还应支付两年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息3%计算)及甲方按本合同支付的审计、公证、检测费等费用。委托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公证、检测费用等第三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与第三方结算或由乙方代付,乙方收取的委托费不含上述费用。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通过转账、汇款或pos机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支付约定款项到约定账户给乙方。除非书面据函指示,乙方指定以下账户收取本合同款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威清支行账户名:贵阳惠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号:24×××67。委托报酬的承担:委托报酬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委托活动费用。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处理。同日,***向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如贵阳惠益咨询有限公司在委托期限内未申请到任何补助,本人愿意承担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支付给贵阳惠益咨询有限公司的前期费用211940元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两年内为该项目支付的审计、公证、检测费用及其他费用,用本人名下房屋(贵阳观山湖区金朱路1号金阳新世界碧潭园2A,2C-6栋1单元23层1号,备案号:Y16005412,房屋编号:34972-1-23-1)进行担保。如委托服务到期该委托合同目标实现或部分实现,承诺书内的条款自动失效。 2018年8月31日,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贵阳惠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代理甲方的高新企业审计工作,聘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甲方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年进行年度审计及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完毕后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及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乙方代甲方缴纳审计费。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审计费用支付方式如下:乙方代缴审计费,由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审计费金额人民币85000元,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开具同金额的审计费用发票。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预付款人民币42500元,其余费用应于乙方受托事务办理完结后一次性付清。 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约定将前期委托费用211940元及审计费85000元转账给贵阳惠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现贵阳惠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故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本院。
一、被告贵阳惠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前期委托费用211940元,审计费8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12698.74元(按年利率3%,以已付委托费211940为基数,从2018年4月3日计算至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3日至委托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3%另行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委托费、资金占用费及审计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就自己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贵阳惠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2972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二被告应于上述款项偿还期内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罗孝昱
法官助理刘雯 书记员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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