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221民初218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付清货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郭丽
法官助理钟高赛 书记员毛孟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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