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罗长森。
被执行人: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仁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2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六盘***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款项703524元,执行费9435元交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
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执行该案,于2022年2月10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债权。经查被执行人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极少银行存款,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轮候冻结,无有价证券和债权,无车辆。于2022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二次网络查询,经查,查询结果与第一次查询情况一致。本院对被执行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传唤,被执行人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本院处理该案相关事宜。于2022年5月30日,本院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当前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赵祖龙
审判员 黄堂富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 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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