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执4526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双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594181477J。
法定代表人:罗长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克智,系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453179。
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六盘***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1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80,000元,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费8,2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款项580,0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8,2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452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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