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市逸航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21执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州区世纪花园3号楼A座2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611000718076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饶市逸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经济开发区黄源片区一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56447565F。
法定代表人:周菊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30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工程款6,7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9,150元,缴纳执行费60,900元,合计6,780,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逸航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780,050元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逸航实业有限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的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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