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

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民申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三清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834529615。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世纪花园3号楼A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1807610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信州区万家石材加工厂,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北门加油站龙潭圆盘边,注册号361102610005093,经营者***。
再审申请人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信州区万家石材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仅一份确认书来认定双方的工程款及债务,明显违背案件事实,请求撤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方于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系由申请人加盖公司公章,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捺手印,且就在同日,三方还就借款及工程款的结算签署确认书,亦由申请人加盖公司印章,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故本院认为,**还款协议及确认书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付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