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信州区万家石材加工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21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世纪花园3号楼A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18076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信州区万家石材加工厂,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注册号361102610005093,经营者郑共梁,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乡下源村株树山005号。 被执行人: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三清山西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8345296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12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信州区万家石材加工厂归还欠款6,7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118元,并交纳执行费60,900元,合计6,826,018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826,018元及相应的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26,018元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