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

***与***、上饶市通用核心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1838号 原告:***,男,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上饶市通用核心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5MQ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世纪花园3号楼A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18076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饶市通用核心光电有限公司、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以被告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本案全部款项(工程款103000元、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1300元,合计1073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饶市通用核心光电有限公司、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