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1838号
原告:***,男,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上饶市通用核心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5MQ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世纪花园3号楼A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18076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饶市通用核心光电有限公司、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以被告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本案全部款项(工程款103000元、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1300元,合计1073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饶市通用核心光电有限公司、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