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102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赢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赢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世纪花园3号楼A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18076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上饶市东腾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9220945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江腾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市东腾光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