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连云港津奥电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6-19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
文书种类
民事裁定书
发文编号
(2015)海商初字第00947号
承办
单位
民二庭
核
稿
签发
拟稿
会签
校
对
份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商初字第00947号
原告***。
被告连云港津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70号。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津奥电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0元减半收取42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