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津奥电梯有限公司

郭某与连云港津奥电梯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3民初3001号
原告:郭某,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住张掖市,电话150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津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207067206462053。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
负责人:吕某1,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778870461X。
公司地址:临泽县健康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2,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某与被告连云港津奥电梯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3元,减半收取1606.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