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津奥电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灌商初字第01040号
原告连云港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建设路与西环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居民。
被告连云港津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大道与盐河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72064620-5.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津奥电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