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281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
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於国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秀,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合意,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菊儿,女,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能应,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意、**、***、程菊儿、*能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意、**、***、程菊儿、*能应于2020年5月2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281执393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