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
负责人:刘建勋,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於国兴。
被执行人:湖北皇朝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阳新县富池镇循环经济产业园iv>
法定代表人:黄朝喜。
被执行人:黄朝林,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执行人:彭志雄,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
被执行人:陈秀,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
被执行人:王能应,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兴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皇朝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黄朝林、彭志雄、陈秀、***、王能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281执3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磊鑫
审判员 王润家
审判员 金敏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