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03执2571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通汇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市通汇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03执25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先尊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