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执2031号
申请执行人:***市通汇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良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爱普软件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宗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爱普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宗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20)皖050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5252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市通汇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爱普置地有限公司、***爱普置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503执203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庆
审判员 周玉生
审判员 先尊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