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水利服务公司

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淄某某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3629号 原告: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住所地:淄川区淄城东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淄***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淄城东路46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与被告淄***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韩 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