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3629号
原告: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住所地:淄川区淄城东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淄***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淄城东路46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与被告淄***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韩 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