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民初4688号
申请人: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曾用名:淄博市淄川区水利服务公司,现地址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2F49081525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组织机构代码:1021169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1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