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民初1823号
原告: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住淄川区淄城东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淄川区山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与被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