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广益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乐恩(香港)有限公司与乐恩(香港)有限公司、鑫缘茧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与**(香港)有限公司、鑫缘茧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3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商初字第00156号
原告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泰山西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太稳,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Room711-2,7/F,TradeSquare,681CheungShaWanRoad,Kowioon,HongKong。
被告鑫缘茧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曙光西路20号。
被告南通铭德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李堡村16组。
被告南通市广益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包场北路1号。
被告***。
被告江苏远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华丰休闲广场5号楼402-1、2室。
被告海安县李堡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有限公司、鑫缘茧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铭德机床有限公司、南通市广益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远伸商贸有限公司、海安县李堡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