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锦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8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志斌,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锦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越溪乡越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3670140D。
法定代表人:赵志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吉县灵峰街道剑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灵峰街道剑山村。
法定代表人:丁其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平,安吉县递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谢志斌因与被申请人宁波锦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吉县灵峰街道剑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5民终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谢志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谢志斌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志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俞少春
审 判 员  吴飞明
审 判 员  田建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金晓飞
书记员
李文丽